作者是否有权“一稿多投”

主持人 陈杰人


  沙龙在座:

  易 帆 女 27岁 报纸编辑
  老 邱 男 34岁 自由撰稿人
  崔志坚 男 48岁 读者
  刘 伟 男 35岁 律师

  

  因为国内部分报纸多次出现重稿现象,近日,人民网网友对此展开了讨论。在谈到文章作者是否有权“一稿多投”以及“一稿多投”是否应当被禁止的问题时,讨论者还展开了激烈的争论。这场争论由人民网延伸到了其他网站。请各位嘉宾谈谈对“一稿多投”现象的看法。

  

  ●易帆:我反对“一稿多投”,不仅仅是基于一个编辑的工作立场。事实上,编辑在选稿的时候,总是要考虑读者的需求。读者希望看到什么样的稿件,编辑就应该努力满足读者的要求。我们可以想象一下,当读者满怀希望地展开一张刚刚到手的新报纸,却发现这里面有的文章竟然是自己早就读过的,会是多么的失望。

  “一稿多投”也会直接影响到报社和编辑的声誉。因为读者不可能知道一篇稿子被重复采用的原因。有的读者发现“一稿多投”现象后,首先会责怪编辑把关不严,继而认为报社不负责。长此以往,报社的声誉就会在读者的心中打折。其实,世界这么大,人口这么多,一个编辑不可能对所有已经发表的文章都做到心里有数。是否属于“一稿多投”,更主要靠作者的自觉。

  也许有作者会说,法律并没有禁止“一稿多投”。我不反对这种道理,但是我也提醒作者注意,杜绝“一稿多投”是报界的惯例,也可以说是一种行业规则。在绝大多数作者都遵守这个惯例的前提下,你同样应当遵守行业规则。

  ●老邱:我不怀疑禁止“一稿多投“的行业规则性,但从作者的角度看,“一稿多投”有许多值得谅解的地方。作者写完一篇文章,总要付出一定的劳动,希望这个劳动能够得到承认,是太正常不过的事。在当今信息发达、媒体众多的情形下,作者的投稿被“枪毙”的情况非常普遍。作者出于对稿件发表的渴望心情,抱着“广种薄收”的心态向多家媒体投稿,这种做法完全可以理解。

  如果一张报纸的不同版面刊载同一篇文章,我觉得报纸的编辑应该承担主要责任。作者可能并不清楚自己的稿件究竟最适合哪个版面,所以他将稿件寄给了不同的版面。作为同一张报纸的编辑,他们的工作应该有协调性,不发“重稿”对他们而言应该是基本的要求。这时候,我觉得不应该责备作者“一稿多投”,而应该让编辑多加反思。

  ●崔志坚:我对“一稿多投”的行为深恶痛绝。可能在有的作者看来,他的文章发的越广,他的影响也就越大。其实这是作者的想当然。读者最讨厌的是,当我们买了几份不同的报纸后,发现几乎所有的报纸说的都是同一件事,仔细一看新闻的作者,都是同一家通讯社或者同一个记者;还有一种情形,当我们打开报纸,去看一篇标题挺不错的新闻评论,发现竟是早就看过了的。久而久之,我们就有了一个习惯,那就是只要发现某人的文章就立即跳过去不看,因为我们怕再次上当。

  作者们不要怪我说得刻薄。你想想,我们看报纸是要花钱买的,如果你花两次钱却买回一个你早就有了的东西,那还有什么意义?所以我说,“一稿多投”实际上是作者坑害读者。

  ●刘伟:我注意到,作者认为自己“一稿多投”有理的原因在于,他们认为法律没有禁止“一稿多投”现象,所以他们有权自由决定是否一稿多投。我觉得,作者其实没有真正把握著作权的实质。

  的确,我国著作权法没有禁止作者“一稿多投”。但是,法律首先对著作权做了明确的界定。依照《著作权法》第10条的规定,著作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17项权利。显然,投稿所涉及的权利首先就是发表权。

  所谓发表权,就是作者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按照法学界的理论,发表权只能行使一次。向媒体投稿,其实就是作者授权媒体将作品公之于众,换句话说,就是作者将发表权授权媒体。如此分析我们就能知道,“一稿多投”行为,实际上就是作者将发表权同时授权多家媒体或者多个版面行使。将一个只能行使一次的权利授权给多家媒体或者多个版面同时行使,这就必然产生矛盾。作者的“一稿多投”行为,将媒体推上了矛盾的焦点,这种做法既不符合法律的精神,也不符合道德规范。

  还有一种情况,那就是作者将已经发表过的作品再次投向另一家出版者或者同一份报纸的另一个版面。通常,这种“一稿多投”是出版者不知道的情况下发生的。这种情形则不属于发表权的行使不当,而是作者蒙骗出版者的行为。因为,在出版者不知情的情况下,作者将已经发表过的作品再次投稿,让第二次受到作品的出版者以为自己在受权行使发表权。显然,这样做也是不合适的。

 


稿件来源:中国青年报